干部选拔任用要“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所谓“能者”和“庸者”,是相对于干部的任职能力而言;所谓“优者”和“劣者”,是相对于干部任职的工作绩效而言。
然而,干部自身之“能”却不一定总能转化为工作绩效之“优”。为什么会出现“能者不优”或“优者不能”的情况呢?
干部的任职能力和任职绩效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干部的任职能力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特质、专业训练和以往经历。而干部的任职绩效则不仅取决于干部自身的能力和行为方式,更取决于其自身能力和行为方式与其任职情境的匹配程度。
干部的任职情境包括任职的工作任务要求、追随者状况等因素。它们作为调节变量影响着领导者的能力特质和行为方式所产生的工作绩效。由于领导者的工作绩效会受到任职情境的影响,就可能出现“能者不优”或“优者不能”的情况。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经常令人纠结的是在能力强而绩效平的干部与能力平而绩效优的干部之间作出选择。一方面,如果只考虑现职表现的优异程度,可能会使现职表现优异但新职胜任能力不强的干部获得提拔。但由于其自身能力与新职情境不匹配,会使其在新职岗位上的表现可能不如现职。另一方面,如果更多考虑新职胜任能力,会带来两方面的困难:一是如何确定一个没有担任过新职的干部是否具有新职胜任能力;二是如果提拔现职表现一般而具有更强新职胜任能力的干部,是否会对现职表现优异的干部构成不公平对待,从而对干部队伍的整体士气产生负面影响。
如何完善
“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制度建设?
需要建立“上”与“奖”的分离机制。“上”主要考虑干部自身能力与新任职务的匹配程度,而“奖”则主要考虑干部的现职表现。对那些在现职表现优异并且同时具备胜任新领导职务的干部,可以将提拔作为奖励。但对于那些在现职表现优异却并不具备新职胜任能力的干部,则不宜将提拔作为奖励。需要建立提拔与奖励的分离机制。2019年,在县市推行的基础上,中央开始全面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职级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公务员等级序列和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职务与职级的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上”与“奖”的分离,有助于使具有更强新职胜任能力的干部得到职务提拔,而使现职表现优秀却缺乏新职胜任能力的干部得到职级晋升的奖励。
需要建立对“能而不优”和“优而不能”干部的鉴别机制。不能简单地因为干部在现职的表现佳与不佳,就肯定或否定其对新职的胜任能力。需要有针对性地建立新职胜任能力的鉴别机制,确定干部现职表现佳与不佳的原因,识别出那些虽然现职表现平平但却可能在新职有更佳表现的干部。选拔考察制度和任职试用制度就可以包含这样的鉴别功能。在选拔考察制度方面,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在任职试用制度方面,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对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经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通过对干部担任新职能力的考察和在新职岗位的试用,可以确定其是否对新职具有胜任能力,以及其能力与新职情境的匹配程度。这样一方面可以将那些虽然在现职表现不佳但却具有新职胜任能力的干部放到适合其自身能力的情境中,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那些虽然在现职表现优异但却缺乏新职胜任能力的干部得到相应的调整,使其回到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情境中工作。
需要为有培养潜质的干部提供能力提升机制。干部现职表现优异却缺乏新职胜任能力的原因是多样的,有些可能是因为干部自身特质的局限,有些则是因为知识和经历的局限,只要提供成长的条件,仍然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为了给那些缺乏新职胜任能力却有培养潜质的干部提供成长机会,需要建立能力提升机制。现行的干部培养制度、培训制度和交流制度就具有这样的功能。在干部培养方面,为了丰富干部的任职经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在干部培训方面,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在干部交流制度方面,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交流制度主要针对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干部,以及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对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要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这些培养、培训和交流制度可以为有潜质的干部进一步提升能力创造机会和条件,使他们从“优而不能”转变为“既优且能”。
需要建立对工作表现平平者的激励机制。能力一般且工作表现平平的干部也会在干部队伍中占据一定比例,承担着各级政府的日常工作。对这些干部也需要予以必要的激励。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就是这样的一种激励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绩效考核制度为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供了所需要的激励,特别有助于促进那些能力一般且工作表现平平的干部增加工作动力、提高工作绩效。
需要对培养和激励都无法奏效的干部建立庸下劣汰机制。经过培养还无法提高现职任职能力的谓之“庸”,经过激励还无法改善现职任职绩效的谓之“劣”。为实现“庸者下、劣者汰”,需要建立干部下调机制和淘汰机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违纪违法的应当免职;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上述监督、惩诫、降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安排,为调整那些“无可救药”的干部提供了相应的机制。
实现“人岗相适”还需解决哪些问题?
尽管近些年来在促进“人岗相适”方面已经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建设,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仍然需要注意和解决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
01
在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考察中,尽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进行考察,但在实际考察中,还是难免更多考察拟任人选在现职岗位上的工作表现,这样就很容易将任现职的能力和表现作为拟任新职的能力和预期的工作绩效,导致任用人选的能力与新任职务之间的不相匹配。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在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考察中首先明确拟任职务对任职能力的特别要求,在考察中针对这些特别要求进行具体考察,务求得出精准的结论。
02
还要注意不同性质和类别的领导职务对干部能力的不同要求。例如,行政部门和专业部门的领导职务对干部能力有不同的要求,行政部门的领导职务要求更广泛的认知和更周到全面的考量,而专业部门的领导职务则既要求对相关的专业技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又要能克服“工程师思维”局限,将专业技术与实现组织战略有机结合起来。
03
在对干部进行培养时,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性,将提高干部能力与任职情境的匹配性作为重要目标。要在培养和培训中,将提升任职或拟任职情境下的胜任能力作为具体目标,制定和实施因人而异的培养和培训方案,提高培养和培训的实效,有效促进干部任职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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